为加强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管理,方便职工办理贷款手续,规范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济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济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及《关于推行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济宁市行政区域内异地贷款
(一)济宁市行政区域内异地贷款是指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非户籍地或非缴存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直接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济宁市行政区域内异地贷款按济宁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三)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不满6个月的职工,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若在缴存时间上前后接续,可合并计算缴存时间。
(四)对因工作调动造成断缴的职工,在现缴存单位一次性全额补缴所欠住房公积金后,可视为按月连续缴存。
二、济宁市行政区域外异地贷款
(一)济宁市行政区域外异地贷款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其他地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户籍所在地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贷款对象和申请条件
1.贷款对象:借款申请人必须是在职职工,贷款前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均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
2.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2)持有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具的《异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附件1)和所在单位收入证明;
(3)具有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
(4)具有合法的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的购买或建造、大修、翻建自住住房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且其合同签订时间在2年以内;
(5)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采用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能够提供中心认可的有效足额担保;
(7)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在90(含)平方米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借款人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不得向借款人家庭发放第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8)申请时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其他可能影响还款能力的债务;
(9)信用状况良好,个人信用情况符合《济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征信审核办法》的相关规定;
(10)其他规定。
(三)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及贷款偿还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和贷款偿还办法按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四)贷款资料
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应提交以下资料: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结婚证、居民户口本(集体户的提供加盖有公安部门印鉴的常住户口登记卡或开具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申请人婚姻状况为单身或丧偶、离异的,需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原件,并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离异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
3.购房资料: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书(经济适用房的还需提供购买资格证);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协议、税收通用完税证(契税)、过户后的房产证;通过房产交易部门二手房资金托管平台交易的,还应提供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凭证;建造、大修、翻建自住住房按中心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4.借款申请人提出贷款申请前,须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具的《异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具体内容须包含以下要素: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单位+个人)、月缴存额(单位+个人)、开始缴存时间及最后汇缴月等;同时附最近六个月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个人缴存明细,并加盖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章;简述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有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说明贷款偿还情况。
《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可以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网点领取或登录中心网站下载打印。
5.借款申请人须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资料》(附件2)一式两份,需要填写基本情况、购房情况、担保情况及申请借款情况,还须提供借款人及借款人配偶收入证明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章(附本人及配偶近六个月的工资明细并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资料》可到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网点领取或登录中心网站下载。
6.其他按中心要求提供的资料。
(五)贷款办理流程
1.借款申请人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贷款受理窗口提交贷款申请资料,由贷款受理人员初审是否符合贷款条件;
2.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由贷款受理人员填写《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个人开户申请表》(附件3),在备注栏注明异地贷款,写明填表人,加盖贷款业务专用章,交由对公业务窗口申请开户;
开户成功后,借款申请人可到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贷款受理窗口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网点提交贷款申请。购买二手房的借款申请人,须持相关购房材料到中心信贷科或分支机构办理房屋信息备案手续;
3.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签署《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提供授权书》,授权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委托银行查询打印个人信用报告;
4.贷款受理人员审查贷款资料,符合贷款条件的,录入贷款信息,提交贷款审批人员进行特殊业务审批。贷款审批人员对异地贷款进行合规性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连同贷款申请资料转贷款复核人员核准;
5.贷款复核人员核对申请材料,根据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拟定贷款额度及期限;
6.贷款审批人员审批贷款申请,打印《准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书》;
7.借款申请人持《准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书》和申请资料到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办理合同签订手续。合同签订后,需要办理房产抵押的,按照规定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相关手续;
8.受托银行及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人)进行《他项所有权证书》的登记和确认。手续办理完毕,受托银行工作人员提交贷款审批人员审批。贷款审批人员审核确认后,签发《委托贷款通知书》。
9.受托银行依据《委托贷款通知书》要求办理放款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购买期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将资金发划拨到指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购买二手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将资金拨付到房产交易部门提供的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账户或售房人账户。
三、其他规定
在济宁市(含所辖各县、市、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均可到中心申请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用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审批的要件、程序和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贷款偿还办法按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申请开具证明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申请人的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中止或不获批准时,应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退回;否则,申请人再次向中心申请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的时间间隔应达到一年以上。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