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委托提取还贷”)是指在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办理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尚未还清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委托公积金中心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用于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
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委托提取还贷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委托提取还贷的申请人(以下简称“委托申请人”)应是在公积金中心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尚未还清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
第四条 委托提取还贷分为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和委托按年提取还贷两种方式,委托申请人不得同时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和委托按年提取还贷。
第五条 委托按月提取还贷
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是指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委托公积金中心按月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直接冲减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应还款本息的行为。
(一)申请条件
1.委托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均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2.委托申请人未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
3.委托申请人信用良好,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当前无逾期现象;
4.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时,委托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应大于未来6个月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应还款本息总额,且委托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合计应大于当期月应还款本息;
5.委托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在公积金中心的同一机构。
(二)划转时间
采用固定还款日还款方式的,划转时间为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采用对日还款方式的,划转时间为正常还款日(遇节假日顺延)。
第六条 委托按年提取还贷
委托按年提取还贷是指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委托公积金中心按年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划入指定账户用于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
(一)申请条件
1.委托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处于正常状态且未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
2.委托申请人信用良好,申请办理委托按年提取还贷业务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当前无逾期现象,且在申请前12个月内累计逾期期数不超过3次。
(二)划转时间
公积金中心按照双方签订的《委托提取还贷协议书》约定时间划转资金。
第七条 申请时间
委托提取还贷业务可以在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直接申请办理,也可以在还款期内申请办理。
第八条 办理程序
(一)委托申请人携带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委托提取还贷申请表》。
(二)符合办理条件的,公积金中心与委托申请人签订《委托提取还贷协议书》,建立委托提取还贷关系。已签订完《委托提取还贷协议书》的委托申请人即为委托提取还贷业务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
(三)《委托提取还贷协议书》生效后,公积金中心按照协议约定划转资金。
第九条 划转金额
通过委托提取还贷业务划转资金后,委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应保留不低于50元的存储余额。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其每月冲减金额等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应还款本息;委托按年提取还贷的,其年提取额度不超过未来12个月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还款本息,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总额。
第十条 划转顺序
《委托提取还贷协议书》中要明确委托人顺序。第一委托人作为资金划转的第一顺序人,每月先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划转资金用于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部分按《委托提取还贷协议书》确定的委托人顺序依次进行划转。
第十一条 业务变更
委托人在委托期间如个人基本信息、工作单位、婚姻状况、联系方式、住房公积金缴存等情况发生变动,影响到委托提取还贷业务时,应及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委托提取还贷变更手续。因委托人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二条 业务终止
委托人如需终止委托提取还贷业务,应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终止手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委托提取还贷业务将自动终止:
1.已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2.采用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1年内出现累计欠缴6个月以上情况;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低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应还款本息;
3.采用委托按年提取还贷的,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1年内出现3次以上逾期情况;
4.委托人未履行《委托提取还贷协议书》约定事项。
第十三条 存在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需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后方可办理委托提取还贷手续;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信息不完整的,应补充完善账户信息。
第十四条 委托提取还贷期间,委托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销户、转移及提供担保等业务时,应先办理委托提取还贷终止手续。
第十五条 委托提取还贷业务终止后,贷款未还清的,借款人须及时主动在其用于还贷的账户中存足资金,继续通过贷款承办银行代扣还贷。
第十六条 委托提取还贷业务终止后,当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再次符合委托提取还贷条件时,可重新申请办理委托提取还贷业务。
第十七条 因政策性原因需停办委托按月或按年提取还贷业务的,公积金中心将采取通告等形式进行通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