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调动工作并户口迁出济宁行政区域的提取公积金应提供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15-12-09浏览次数:2164

1、户口迁出济宁行政区域,同时工作调往其他城市或地区的:
(1)新调入单位接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外地户口或有效期内的户口迁移证或外地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两份。

2、工作从济宁行政区域调往其他城市或地区,并在新工作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经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
(1)调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转移开户证明》;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