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服务指南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18-01-05浏览次数:1351

事项名称: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实施主体: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事项类别:住房保障
承办机构: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服务大厅
共同实施部门:受委托银行
服务对象:缴存职工
法定时限:3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
投诉电话:0537-12329
咨询电话:0537-12329
提供方式:直接提供
是否可网上办理:仅窗口办理
是否开通网上预约: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网址:http://www.gjj.cn/
办理条件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就业,或已纳入托管户管理满一年的;
五、调动工作并户口迁出济宁行政区域的;
六、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七、职工被判刑且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九、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十、租住本市住房的;
十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绿卡救助的;
十二、因患有重大疾病(本人及配偶患有慢性肾衰、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颅内肿瘤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冠状动脉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申请材料
提取住房公积金须准备的共性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两份;2.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收款账户为个人账户的,提供本人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一份;4.如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一份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一、离休、退休
职工离休、退休的,提供人事、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县(市)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14级)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出境定居
职工出境定居的,提供移民批准文件原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就业,或已纳入托管户管理满一年
1.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就业的,提供人事、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已纳入托管户管理满一年的,由职工本人办理。

五、调动工作并户口迁出济宁行政区域
职工调动工作并户口迁出济宁行政区域的,提供新调入单位证明及户口变更证明原件。
六、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1.业务系统与民政部门联网能够获取有关信息的,可根据联网信息办理提取业务。

2.业务系统与民政部门联网无法获取有关信息的,应提供医院、当地公安机关、法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仪馆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由职工原单位办理。
七、职工被判刑且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提供刑事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职工被判刑且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由职工原单位办理。
八、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
(一)购买商品住房的,提供
1.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网上备案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购房合同复印件只需提供合同的关键部分,包含合同的首尾页、所购房屋的具体信息以及买卖双方签字盖章信息。
3.交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购买二手房的,提供
1.房屋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过完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契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的,提供
1.建房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批准建房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所建楼房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单位分房方案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购房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交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购买单位定向开发房的,提供
1.所建楼房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单位分房方案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职工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首付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五)翻建、建造自住住房
1、城镇的提供

1)提取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集体土地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农村的提供

1)提取人的《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与《宅基地使用证》所在地一致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村委会开具的建房或翻建的证明;
4)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
1.提取人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技术评定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工程造价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七)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
1.《拆迁许可证》或政府做出的拆迁决定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结算后补交差价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注意事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中的婚姻证明可与民政部门信息联网查询,如遇特殊情况无法获取有关信息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九、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1.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以系统中的共同借款人为依据提取住房公积金。

2.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

1)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第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复印借款合同全部页,并扫描合同原件保存在业务系统中,以后每年以同一笔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不再需要提供借款合同复印件。
2)加盖银行印鉴的还款流水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十、租住本市住房
1.租住我市商品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婚姻证明。

婚姻证明可与民政部门信息联网查询,如遇特殊情况无法获取有关信息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填写个人婚姻诚信声明)。
2.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提供

1)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租金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十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绿卡救助
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绿卡救助的,提供有效的低保证或绿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十二、因患有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
1.二级以上(不含二级)医院盖章的病例证明;

2.提取人与患者关系证明(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住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费用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3月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一、明确租房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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