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教职工:
2015年7月工资已于7月10日发放,请大家及时查收。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根据人事处通知,本月工资项目中“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住房补贴”、“绩效工资减少额度”、“养老保险”、“职业年金”按2015年6月工资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2、根据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和人事处通知,2015年7月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工资调整后的2015年6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住房补贴、岗位津贴、地方补贴、工作津贴、物业补贴、绩效工资减少额之和乘以1.5倍取整,单位及个人缴存比例均为12%。本次基数调整后,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应超过济宁市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2957元),超过的按12957元执行;月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2014年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太白湖新区1300元)。
3、本月起“交通补贴”和“误餐补贴”放入工资中发放,7月工资中发放2015年5月份的“交通补贴”和 “误餐补贴”。
4、本月所扣“济宁水费”、“济宁电费”为2015年第二季度济宁校区水电费。
相关事宜咨询电话:
人事处劳资科:3616102
财务处综合计划科:3616109
后勤处水电科:3616180
财务处
2015年7月10日
2015年7月工资已于7月10日发放,请大家及时查收。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根据人事处通知,本月工资项目中“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住房补贴”、“绩效工资减少额度”、“养老保险”、“职业年金”按2015年6月工资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2、根据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和人事处通知,2015年7月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工资调整后的2015年6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住房补贴、岗位津贴、地方补贴、工作津贴、物业补贴、绩效工资减少额之和乘以1.5倍取整,单位及个人缴存比例均为12%。本次基数调整后,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应超过济宁市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2957元),超过的按12957元执行;月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2014年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太白湖新区1300元)。
3、本月起“交通补贴”和“误餐补贴”放入工资中发放,7月工资中发放2015年5月份的“交通补贴”和 “误餐补贴”。
4、本月所扣“济宁水费”、“济宁电费”为2015年第二季度济宁校区水电费。
相关事宜咨询电话:
人事处劳资科:3616102
财务处综合计划科:3616109
后勤处水电科:3616180
财务处
201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