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放2018年绩效工资扣税政策的说明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19-05-23浏览次数:5049

关于发放2018年绩效工资扣税

政策的说明

  

我校2018年绩效工资奖励部分已于今日发至个人账户,本次发放金额与1月份发放的绩效工资基础部分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采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优惠政策进行个税扣除(扣税人员包括:在职教职工、2018年及以后退休人员)。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12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查看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A职工基础绩效发放9000元,奖励绩效发放21000元。

计税绩效金额=9000+21000=30000

适用的税率=30000/12=2500

根据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0元的,适用3%的税率。

应纳税额=30000*3%=900

本次实发绩效=21000-900=20100

2.某职工基础绩效发放12000元,奖励绩效发放30000元。

计税金额=12000+30000=42000

适用的税率:42000/12=3500   适用10%的税率

应纳税额=42000*10%-210=3990

本次实发绩效=30000-3990=26010

  

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的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财务处

201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