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部分于今日发至教职工个人账户,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发放项目
本次发放绩效包括:
1.管理、工勤、教辅岗位津贴;
2.各类教学工作量津贴;
3.教学工程项目津贴;
4.考试工作津贴;
5.英语四、六级考试工作津贴;
6.外国语学院教学工作量津贴;
7.继续教育学院教学工作量、绩效奖励津贴;
8.马克思主义学院思政课教师岗位津贴;
9.学生工作处班主任津贴、辅导员绩效工资;
10.研究生教学工作量津贴;
11.实验准备工作量津贴;
12.劳动派遣人员津贴、人事派遣人员津贴。
二、计税方式方法
1.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学校2021年6月份发放的2020年度省绩效考核奖应予以扣税,因我校12月份工资已发放完毕,本月申报的2021年6月份已发放完毕的2020年度省绩效考核奖个税在此次发放的2020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部分中进行税前扣除。
2.本次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部分金额与2021年1月份发放的绩效工资基础部分金额合并在一起,减除2020年度省绩效考核奖应扣个税金额及2020年度请假应扣工资金额后,采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优惠政策进行个税扣除(扣税人员包括:在职教职工、2020年及以后退休人员)。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查看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1.A职工已发放基础绩效10000元,本次应发放奖励性绩效0元,省绩效考核奖应扣个税1000元。
计税绩效金额=10000-1000=9000
适用的税率=9000/12=750
根据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0元的,适用3%的税率。
应纳税额=9000*3%=270元
本次实发绩效=0元
应纳税额270元将在其2022年1月份工资中扣除。
例2.B职工已发放基础绩效9000元,本次应发放奖励绩效28000元,省绩效考核奖应扣个税1000元。
计税绩效金额=9000+28000-1000=36000
适用的税率=36000/12=3000
根据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0元的,适用3%的税率。
应纳税额=36000*3%=1080元
本次实发绩效=28000-1000-1080=25920元
例3.C职工已发放基础绩效12000元,本次应发放奖励绩效50000元,省绩效考核奖应扣个税2000元。
计税金额=12000+50000-2000=60000元
适用的税率:60000/12=5000适用10%的税率
应纳税额=60000*10%-210=5790元
本次实发绩效=50000-2000-5790=42210元
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000元 | 3 | 0 |
2 |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 10 | 210 |
3 |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 20 | 1410 |
4 |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2660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4410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7160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5160 |
4.发放标准、金额、扣款等问题请咨询人事处劳资科,电话0537-3616102。
绩效扣税问题请咨询财务处综合科,电话0537-3616109。
财务处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