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放2020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部分的说明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21-12-14浏览次数:4791


2020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部分于今日发至教职工个人账户,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发放项目

本次发放绩效包括:

1.管理、工勤、教辅岗位津贴;

2.各类教学工作量津贴;

3.教学工程项目津贴;

4.考试工作津贴;

5.英语四、六级考试工作津贴;

6.外国语学院教学工作量津贴;

7.继续教育学院教学工作量、绩效奖励津贴;

8.马克思主义学院思政课教师岗位津贴;

9.学生工作处班主任津贴、辅导员绩效工资;

10.研究生教学工作量津贴;

11.实验准备工作量津贴;

12.劳动派遣人员津贴、人事派遣人员津贴。

二、计税方式方法

1.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学校20216月份发放的2020年度省绩效考核奖应予以扣税,因我校12月份工资已发放完毕,本月申报的20216月份已发放完毕的2020年度省绩效考核奖个税在此次发放的2020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部分中进行税前扣除。

2.本次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部分金额与20211月份发放的绩效工资基础部分金额合并在一起,减除2020年度省绩效考核奖应扣个税金额及2020年度请假应扣工资金额后,采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优惠政策进行个税扣除(扣税人员包括:在职教职工、2020年及以后退休人员)。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12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查看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A职工已发放基础绩效10000元,本次应发放奖励性绩效0元,省绩效考核奖应扣个税1000元。

计税绩效金额=10000-1000=9000

适用的税率=9000/12=750

根据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0元的,适用3%的税率。

应纳税额=9000*3%=270

本次实发绩效=0

应纳税额270元将在其20221月份工资中扣除。

2.B职工已发放基础绩效9000元,本次应发放奖励绩效28000元,省绩效考核奖应扣个税1000元。

计税绩效金额=9000+28000-1000=36000

适用的税率=36000/12=3000

根据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0元的,适用3%的税率。

应纳税额=36000*3%=1080

本次实发绩效=28000-1000-1080=25920

3.C职工已发放基础绩效12000元,本次应发放奖励绩效50000元,省绩效考核奖应扣个税2000元。

计税金额=12000+50000-2000=60000

适用的税率:60000/12=5000适用10%的税率

应纳税额=60000*10%-210=5790

本次实发绩效=50000-2000-5790=42210


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4.发放标准、金额、扣款等问题请咨询人事处劳资科,电话0537-3616102

  绩效扣税问题请咨询财务处综合科,电话0537-3616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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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