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放2021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说明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22-07-21浏览次数:676

各位老师:

现将2021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发放内容

本次发放绩效包括:

1.管理、工勤、其他专技岗位津贴;

2.各类教学工作量津贴;

3.兼职人员津贴

4.教学工程项目津贴;

5.教学主编、副主编、编委津贴

6.体育竞赛指导奖励

7.优秀(最美)教师奖励

8.实验准备工作量津贴

9.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监考费

10.校内课程考试监考费

11.研究生教学工作量津贴

12.研究生导师工作量津贴

13.研究生省部级教育奖励

14.国际教育教学工作量津贴

15.继续教育面授课时费

16.继续教育成人数字课程+助学考试津贴

17.继续教育思政示范课津贴

18.继续教育省级数字课程项目津贴

19.继续教育学院绩效奖励

20.教育研究工作绩效

21.科研项目工作绩效A

22.科研处科研绩效B-单列

23.思政课教师岗位津贴

24.专职辅导员绩效工资

25.兼职辅导员绩效工资

26.班主任绩效奖励

27.十佳辅导员、学生心理咨询绩效奖励

28.大学生就业创业奖励

29.艺术竞赛指导奖

发放标准、金额、扣款等请咨询人事处劳资科,电话0537-3616102

二、计税方式方法

1.本次发放2021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采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优惠政策进行个税扣除(扣税人员包括:在职教职工、2021年及以后退休人员)。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12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12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查看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A职工奖励绩效发放30000元。

适用的税率=30000/12=2500

根据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0元的,适用3%的税率。

应纳税额=30000*3%=900

本次实发绩效=30000-900=29100

2.某职工奖励绩效发放42000元。

适用的税率:42000/12=3500适用10%的税率

应纳税额=42000*10%-210=3990

本次实发绩效=42000-3990=38010

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3.个人所得税扣除请咨询财务处综合计划科,电话0537-3616109

  

 


     财务处

 2022-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