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放2023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说明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24-06-11浏览次数:10

各位老师:

2023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已于6月11日发放,请查收。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本次发放2023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采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优惠政策进行个税扣除。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1.A职工奖励绩效发放30000元。

适用的税率=30000/12=2500

根据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0元的,适用3%的税率。

应纳税额=30000*3%=900元            

本次实发绩效=30000-900=29100元

例2.某职工奖励绩效发放42000元。

适用的税率:42000/12=3500   适用10%的税率

应纳税额=42000*10%-210=3990元

本次实发绩效=42000-3990=38010元

综合所得月度税率表

级数

应纳税所得税额(单位:元)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3000

3

0

2

3000-12000(含)

10

210

3

12000-25000(含)

20

1410

4

25000-35000(含)

25

2660

5

35000-55000(含)

30

4410

6

55000-80000(含)

35

7160

7

>80000

45

15160

相关事宜咨询:

1.本次绩效发放内容、标准、金额、扣款等请咨询人事处劳资科,电话0537-3616102.

2.个人所得税扣除请咨询财务处综合计划科,电话0537-3616109。

                财务处

               2024年6月11日